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公同共有繼承登記等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一五號
原告丑○○右原告與被告子○○、寅○○、丁○○、乙○○○、甲○○○、癸○○、庚○○、壬○○、己○○、辛○○、丙○○○、戊○○間請求塗銷公同共有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仟陸佰玖拾肆萬陸仟肆佰元,折合銀元貳仟捌佰玖拾捌萬貳仟壹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拾捌萬玖仟捌佰貳拾貳元,折合新台幣捌拾陸萬玖仟肆佰陸拾陸元,扣除原告已預繳之陸仟零參拾玖元,尚不足捌拾陸萬參仟肆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競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曾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