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ОО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欣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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