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六○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忠聲 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賈繼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