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緝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二О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一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發佈通緝,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為警緝獲,經本院訊問後認有逃亡之虞,認有羈押必要,並於同日羈押在案。經查,被告自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入監執行盜匪殘刑六年四月十六日,刑期終滿日為九十六年六月一日,此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年執緝己字第四二號執行指揮書一紙,附卷可參。是被告前開逃亡之羈押原因,顯於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入監執行時已消滅,而無羈押必要,著自九十年一月十七日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傅中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龍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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