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右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後,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以法矯字第○九一○○五二六八一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二年七月六日,而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八日後,刑期終了日為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許泰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琪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