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402號債權人高雄市燕巢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莊璨隆 債務人花鉅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九二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八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所載:「貸款逾期時,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又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2月1日農授金字第0955080428號函,逾期利息部分,係指前開逾期本金部份依約定計算標準計收之應付利息,再依債權人提出之農業金庫牌告利率,基本利率為2.67
7,則債權人請求逾年息2.9447﹪之利息,及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部分,與上開約定及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