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小字第670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屏東分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零壹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
伍仟捌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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