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4468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訴訟代理人 吳美珠
楊維軒
陳嘉弘
被 告 周士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25日上午9時46
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件應行公示送達,請速登國內版報紙,該公示送達公告如未登
報,不發生送達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