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887號
原 告 超藝媒體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春樂
訴訟代理人 鍾秀霞
被 告 王漢青
訴訟代理人 謝方菁
被 告 林亦青
訴訟代理人 林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九日下午四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