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8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887號
原   告 超藝媒體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春樂
訴訟代理人  鍾秀霞
被   告  王漢青
訴訟代理人  謝方菁
被   告  林亦青
訴訟代理人  林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九日下午四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宏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