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254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玖萬柒仟貳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羅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