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25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周幸樺 律師被告道達爾潤滑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據原告起訴狀所陳報者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伍萬零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陸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