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23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下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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