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6年度城簡字第45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城簡字第4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金夏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寰宇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
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貳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
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依法駁回其上訴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命上訴人一併補提上訴理由,及
上訴狀繕本1件及理由狀繕本1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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