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簡字第2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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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22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丙○○原名 馬誠志
乙○○原名 徐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本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29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4,635元,反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
幣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共計新臺幣6,135
元(4635+1500=6135),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