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45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蜜蜂工房藝能製作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6,6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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