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蜜蜂工房藝能製作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6,6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