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7號上訴人強門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量順工程有限公司、乙○○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25,205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1,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由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吳登輝法官鄭月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書記官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