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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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87號

原告 陳錦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正豪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0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惠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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