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87號
原告 陳錦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正豪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0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