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補字第555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宏豪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二、請陳明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之依據、勞動部自何時停止利息補貼。

三、提出交易往來明細表(含歷次借支、還款金額、累計情形等,本金、利息、違約金應分列)。

四、依上開事項,提出補正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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