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239號上訴人甲○○送達代收人乙○○上列上訴人與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8日本院95年上字第23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甲○○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未提出委任狀,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十日內補正,業於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饒鴻鵬法官邱森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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