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更(一)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 常業 重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一)字第342號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律師選任辯護人 謝志嘉 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常業重利等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2年6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並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