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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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0三六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魏文信 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林雅娟 訴訟代理人 張致平 當事人間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駿璧法官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官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