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816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法定代理人乙○○
10樓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相對人 劉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劉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依所附本票顯示,發票人為丁○,非劉穎)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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