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9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怡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拾壹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
品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之虞,因此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認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7年12月30日起予以羈押,嗣被告於98年2月27日因另案經檢察官借提執行而停止羈押後,於98年4月26日執行期滿;本院於98年4月27日接續羈押,在98年5月27日羈押期滿前,經本院於98年5月26日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仍未消滅,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98年5月28日起延長羈押。嗣於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在98年7月27日屆滿前,經本院於98年7月22日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仍未消滅,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98年7月28日起延長羈押。又於第2次延長羈押期間在98年9月27日屆滿前,經本院於98年9月17日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仍未消滅,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98年9月28日起延長羈押。茲第3次延長羈押又將於98年11月27日屆滿,本院依前揭規定訊問被告後,認為上述羈押要件仍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98年11月28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張珈禎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振玉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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