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5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5226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00000000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00000000000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求利息於民國98年9月28日起算並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㈡債權讓與通知之釋明。此項裁定已於98年10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