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816號上訴人顏𤆬治兼法定代理人 顏美纓 上訴人 顏美滿
顏美月 顏美貴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永茂 律師被上訴人 林秀蓁 (原名: 林文雪 )
參加人 顏宏進 (原名: 顏慶華 )追加被告 顏伯修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 律師
蘇夏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3月1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7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傅中樂法官黃書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書記官陳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