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20號原告 陳綉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間因勞工保險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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