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778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原名 簡明峯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778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 伍萬 陸仟 陸佰肆拾 元,及各筆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
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及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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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77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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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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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伍萬肆仟柒佰肆拾│94年07月01日起│7.525﹪│95年01月0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前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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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壹拾萬壹仟玖佰元│94年07月01日起│8.1﹪│95年01月0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前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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