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300號
原   告  陳明時
被   告  欒敬斌 (博愛眼鏡行負責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元(計
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43,000元×5月(即108年7月至11月共5
個月)=2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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