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9號聲請人 林有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對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3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1年度上字第120號),對第二審訴訟費用部分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伊無力支出第二審訴訟費用,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100年度財產所得資料,其名下僅有房屋一筆,財產總額新臺幣(下同)9,250元,別無其他所得,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第二審訴訟費用,應屬實在,且其所提出之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依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蔡勝雄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書記官蔡振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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