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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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茂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茂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茂森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如附表所示10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揆諸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㈡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8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65
、542、58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9至10所示2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7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如附表所示10罪之宣告刑總和有期徒刑7年11月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之宣告刑總和3年10月。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10罪,均為施用毒品犯罪,犯罪時間接近,犯罪情節相似,且其施用毒品為自戕行為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葉玉芬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民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有期徒刑1│107年8月│本院108年│108年11月│本院108年│108年12月│⒈編號1至8│││一級毒│年│18日11時│度審訴字第│28日│度審訴字第│24日│,前經本院│││品││45分採尿│165、542、││165、542、││以108年度│││││時回溯72│580號││580號││審訴字第16│││││小時內某│││││5、542、58│││││時│││││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2│施用第│有期徒刑7│107年8月│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徒刑2年6月│││二級毒│月│17日下午│││││確定。│││品││某時│││││⒉編號9至│├─┼───┼─────┼────┼─────┼─────┼─────┼─────┤10,前經本││3│施用第│有期徒刑1│107年10│同上│同上│同上│同上│院以108年│││一級毒│年│月27日07│││││度審訴字第│││品││時45分採│││││773號判決│││││尿時回溯│││││定應執行有│││││72小時內│││││期徒刑1年4│││││某時│││││月確定。│├─┼───┼─────┼────┼─────┼─────┼─────┼─────┤││4│施用第│有期徒刑7│107年10│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二級毒│月│月26日某││││││││品││時││││││├─┼───┼─────┼────┼─────┼─────┼─────┼─────┤││5│施用第│有期徒刑1│107年12│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一級毒│年│月20日9││││││││品││時20分採││││││││││尿時回溯││││││││││72小時內││││││││││某時││││││├─┼───┼─────┼────┼─────┼─────┼─────┼─────┤││6│施用第│有期徒刑7│107年12│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二級毒│月│月20日9││││││││品││時20分採││││││││││尿時回溯││││││││││72小時內││││││││││某時││││││├─┼───┼─────┼────┼─────┼─────┼─────┼─────┤││7│施用第│有期徒刑1│108年5月│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一級毒│年│2日18時3││││││││品││分採尿時││││││││││回溯72小││││││││││時內某時││││││││││││││││││││││││││││││││││││├─┼───┼─────┼────┼─────┼─────┼─────┼─────┤││8│施用第│有期徒刑7│108年5月│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二級毒│月│2日下午││││││││品││18時3分││││││││││採尿時回││││││││││溯72小時││││││││││內某時││││││├─┼───┼─────┼────┼─────┼─────┼─────┼─────┤││9│施用第│有期徒刑1│108年6月│本院108年│108年12月│本院108年│109年1月29││││一級毒│年│7日13時│度審訴字第│30日│度審訴字第│日││││品││11分採尿│773號││773號│││││││時回溯72││││││││││小時內某││││││││││時││││││├─┼───┼─────┼────┼─────┼─────┼─────┼─────┤││10│施用第│有期徒刑7│108年6月│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二級毒│月│7日上午││││││││品││某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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