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33號原告 黃志忠 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文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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