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蔡黃真 被告 黃義發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陳姵君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福建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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