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5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王天惠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一百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四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天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此項保證金之沒入,應依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九九00三三六三號)等語。
三、經查:上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四份、具保人協助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書一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署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影本各二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一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保證金收據影本一份等附卷可稽。茲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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