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1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煜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撤緩偵字2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煜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