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56號聲請人 張春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135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林珊慧┌─────────────────────────────────────────────┐│股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5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三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861,77-ND-000619~6│3│3000│││││20││││├──┼──────────────┼──────────────┼───┼────┼───┤│002│三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C-000686~692│7│700││├──┼──────────────┼──────────────┼───┼────┼───┤│003│三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B-000754~760│7│70││├──┼──────────────┼──────────────┼───┼────┼───┤│004│三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A-00069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