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七○八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二五一八號、第二二六七八號),聲請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處分。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已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一年六個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行狀良好,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繼續其強制工作之執行,本院覆核無異。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