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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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1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姚介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龔龍基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給付金額新台幣500,000元三筆(總金額1,500,000元),分別按月給付利息20,000元(108.5.28~108.8.27)、20,000元(108.6.12~108.9.11)、20,000元(108.7.28~1
08.7.27)請求之依據,及民法第205條(最高利率之限制)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亦一併釋明。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