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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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簡字第819號原告 吳素卿
吳明宮 吳明賢 吳玥穎 吳美娟 吳蔣秀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庭宇 律師被告 許雍佳
韓志翔 林慶華 黃暉中 林和治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等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08年9月30日下午4時宣判,因遇米塔颱風,經基隆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期日為108年10月1日上午11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