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進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進通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
二、本案受刑人吳進通(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強盜等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6至20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至如附表編號5、21所示之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之情形。茲檢察官因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上開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5至17頁)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數、行為態樣、重覆非難程度,及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罪,前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9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確定,且如附表編號21所示強盜未遂罪,與其餘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各罪之罪質均不相同,兼為考量上開各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量刑斟酌事項,單一之罪宣告刑最高為有期徒刑3年6月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劉敏芳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蕭怡綸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附表:受刑人吳進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傷害│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2次)││││││├───────────┼───────────┼───────────┼───────────┤│犯罪日期│108/10/13│108/10/13│108/07/21、108/08/1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9038號│29038號│21825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實│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2593號│108年度中簡字第2593號│108年度易字第3172號││審││││││├─────────┼───────────┼───────────┼───────────┤││判決日期│108/12/11│108/12/11│108/12/31│││││││├─┼─────────┼───────────┼───────────┼───────────┤│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決│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2593號│108年度中簡字第2593號│108年度易字第317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1/13│109/01/13│109/02/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是│是││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467號(編號1至20已定│2467號(編號1至20已定│3145號(編號1至20已定│││刑6年5月【109執更3611│刑6年5月【109執更3611│刑6年5月【109執更3611│││】)│】)│】)││││││└───────────┴───────────┴───────────┴───────────┘附表:受刑人吳進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搶奪│妨害公務││││││├───────────┼───────────┼───────────┼───────────┤│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2次)│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08/05、108/09/19│108/07/24│108/10/1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1825號等│22235號│2951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實│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172號│108年度訴字第2089號│108年度中簡字第2734號││審││││││├─────────┼───────────┼───────────┼───────────┤││判決日期│108/12/31│109/01/13│108/12/23│││││││├─┼─────────┼───────────┼───────────┼───────────┤│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決│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172號│108年度訴字第2089號│108年度中簡字第2734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2/20│109/02/25│109/01/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否│是││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145號(編號1至20已定│3213號(編號1至20已定│4332號(編號1至20已定│││刑6年5月【109執更3611│刑6年5月【109執更3611│刑6年5月【109執更3611│││】)│】)│】)││││││└───────────┴───────────┴───────────┴───────────┘附表:受刑人吳進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贓物│竊盜│醫療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09/09│108/08/07│108/10/1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速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6131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速字)│30502號││││第431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實│案號│108年度易字第4023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955號│109年度易字第339號││審││││││├─────────┼───────────┼───────────┼───────────┤││判決日期│109/02/17│108/09/10│109/03/19│││││││├─┼─────────┼───────────┼───────────┼───────────┤│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決│案號│108年度易字第4023號│108年度中簡字第1955號│109年度易字第33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3/04│109/04/13│109/04/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是│是││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545號(編號1至20已定│5523號(編號1至20已定│6294號(編號1至20已定│││刑6年5月【109執更3611│刑6年5月【109執更3611│刑6年5月【109執更3611│││】)│】)│】)││││││└───────────┴───────────┴───────────┴───────────┘附表:受刑人吳進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08/24│108/08/04│108/08/2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9799號│27874號│2682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北地院││後││││││事├─────────┼───────────┼───────────┼───────────┤│實│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56號│108年度易字第3665號│109年度審簡字第523號││審││││││├─────────┼───────────┼───────────┼───────────┤││判決日期│109/03/17│109/02/27│109/03/20│││││││├─┼─────────┼───────────┼───────────┼───────────┤│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北地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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