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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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1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上列聲請人與 郭紫娥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郭紫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系爭之房地買賣契約書,至院供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