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953號債權人暐立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憲宗 債務人 許培榮 即泰都養身坊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支付命令事件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