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東簡字第4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東簡字第四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法官范乃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附記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