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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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補字第148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陸文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義雄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林義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仁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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