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061號
原告 陳俊諺
被告 王聖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聖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