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小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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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小字第221號
抗告人
即原告 莊清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香香堡早餐店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2日所為駁回原告之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3項規定,上開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準用之。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以裁定命其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111年6月2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參。然抗告人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查詢簡答表等件存卷足憑,故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