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0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037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彥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俊傑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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