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朴簡調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調字第83號

原告 劉語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惠雯蔡召香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葉芳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