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調字第83號
原告 劉語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惠雯 、 蔡召香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葉芳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調字第83號
原告 劉語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惠雯 、 蔡召香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