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上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繼續審判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109號上訴人 邱光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09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
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李怡諄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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