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1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1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167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務人 陳俐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陸仟壹佰壹拾玖元。
㈡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貳佰貳拾捌元。
㈢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貳仟玖佰貳拾肆元。
㈣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肆仟零壹拾玖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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