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補字第41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
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10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384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